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心虹:上期我们聊的是在仲裁阶段内的和解,鉴于和解协议的执行力不足,我们提醒劳
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考虑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在谈和解
时,我们也谈到了仲裁调解,今天我们就详细来谈谈仲裁裁决前的调解。
在完成仲裁庭的审理程序后,也就是在当事人双方都作出陈述、提供证据、互相交叉质
证和辩论,并发表最后意见后,此时,仲裁庭并非立刻宣布择日作出裁决,而是要对当事人
再次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的程序。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就依据这个调解协议制
作调解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的,才宣布择日作出裁决。
邱婕:裁决前的调解是一个法定程序,这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特色,《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将调解置于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地位,调解贯彻始终。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
双方就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一定非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
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处理过程也一直贯穿着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会先开一个准备庭,
在准备庭阶段除告知当事人其基本诉讼权利外,主要的工作就是调解。但是,这个阶段的调
首先,准备庭的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调解意愿,而非案情的事实。此时,仲裁庭对争议的
情况并没有进行审理,仲裁员对案件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在这一阶段的调解,主要是基于当
事人双方的调解意愿。有不少当事人对由仲裁庭主持的调解比较信服,也愿意通过调解尽快
解决纠纷,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达成调解。但就我的个人体会来说,大部分的当事人在准备庭
难以达成调解,主要还是没有调解的意愿。很多当事人抱着这样的态度,既然走到仲裁这一
步了,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有不少当事人坚决不接受调解。很多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