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马xx,女,49岁,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申诉人马xx诉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