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指应当接受文书送达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受领向其送达的文书,送达人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与实际交付受送达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一种送达方式。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惧怕败诉或被执行,故意回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对这些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单独作出了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又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此司法解释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邀请人不到场时,如何行使留置送达未作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留置送达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有:一是签收人特定并拒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签收人应当是受送达人或是特定的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特定。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四是留置送达地点特定。留置送达地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送达时,才是合法送达,否则,所送达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及相关解释对留置送达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留置送达难。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进城务工、个体工商户不断增多,人口流动数量成倍增长,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动较快,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诉讼过程中,留置送达不能比比皆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浪费了司法资源。新修改后的民诉法未对送达问题作以修改,留置送达的弊病日渐突出。近几年,我院民商审判中,留置送达时找不到见证人,或见证人不愿意到场,造成多次找当事人和见证人才完成留置送达者约占送达总数的30%以上,且有上升趋势,影响了办案效率。我们作为基层法院一线的法官,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规范留置送达程序,同时也期待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简化留置送达手续,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