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文件以便查阅,这包括双方交换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报告;可以勘验对方的不动产或动产。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文书或物证,调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地产,经法院同意,还可以检查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除检查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外,向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无需通过法院,向对方提出通知或请求后即可在法院外进行。在法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的证书就必须经一方当事人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在法律术语上称为“书证的传达”。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2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援引书证时,应将该书证传达给其他所有的诉讼当事人。” 如果有传达书证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官作出传达命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官可以作出间接强制的支付命令;造成迟延的,法官在辩论程序中将不得接受该书证。
在德国法上,当事人双方间也没有提供书证的一般义务,除了自己在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以外,只有在根据实体法有权获得某一文书时,当事人才有提供义务。 [7]若勘验物为对方当事人掌握而对方当事人拒绝提出,则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除了承继旧法列举的四类文书外,将文书持有者提出文书规定为一般义务。除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寻求强制对方提出特定文书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裁判所提出申请,由法院对文书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后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为了帮助当事人互相了解有关的信息,新民事诉讼法仿照美国的质问书制度,新设了“当事人照会”制度,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方式向对方就其主张和掌握的证据等事项提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