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基他程序的审判;
2、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准许;
3、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售货员及法院共创工作售货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1、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员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