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的准则,参照1929年的“孤独号”案件的先例,俄方在公海上开炮导致“新星”号船毁人亡,应当向遇难船员家属做出赔偿,向获救船员做出赔偿,向吉瑞祥公司做出赔偿。
经过向俄罗斯有关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得知,根据俄罗斯的法律,即便是在合法行使紧追权的过程中,按照正当程序使用武力,俄边防部队也有义务尽力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果其过度使用武力,或者不对人员和财产施救或者施救不当,其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众所周知,即便是对索马里海盗,当前正在护航的各国军舰也只是加以驱赶,不会把船击沉;即便在战争中,对敌方军舰上的落水人员也要救助,并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待遇;更何况“新星”号只是一艘普通的商船,既不威胁到俄国家安全,也不威胁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的安全。
遗憾的是,事发至今,俄方一直在刻意隐瞒事实,尤其是隐瞒对八名船员见死不救的事实,并无端推卸责任。我们认为,在公海上对商船开炮违反国际法,见死不救则构成刑事犯罪,而事发后试图隐瞒真相则是更严重的犯罪。
其实,“新星”号事件只是一次偶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后,应当查清事实、判明责任,并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做出处理。我们不认为这样一个孤立的事件应当与中俄关系联系在一起,我们只希望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公布调查结论,将真相公之于众,并向获救船员、失踪船员家属和吉瑞祥公司道歉。同时,俄方应当尽快对俄边防部队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赔偿,并依法追究俄边防部门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动道歉和承担责任,不但不会损害俄罗斯的国家形象,反而能够使世人看到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1970年,德国总理勃兰特虔诚地跪在犹太人遇难者纪念碑前,人们对此做出的评论是:“德国总理跪下去,德国人民站起来!”
据我们所知,俄罗斯商船曾经有过多次从中国港口逃匿的不良记录,甚至还有被中国法院扣押的船舶强行逃跑的记录。就在四个月前,3艘俄籍船舶挟持舟山中远船务15名试航人员逃跑到公海上达10天之久。中国执法船舶会同周边国家的海上执法力量追上俄船后,只是警告其行为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然后把中方试航人员接回,并没有对三艘逃跑的商船动一枪一炮。我们认为,这是中国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表现。我们希望俄方能够像中国对待俄商船一样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商船。据悉,俄方所欠1240万美元的修船款至今未付。
自接受吉瑞祥公司委托以来,我们和同事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深知,仅凭我们的一己之力难以保证如此重大的特殊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在事件的应急处理阶段,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了获救人员和吉瑞祥公司及时的帮助和关怀。我们希望,在事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国内外的法律界人士、航运界人士、有正义感的同胞们、朋友们,能够以多种形式给予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