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两则消息目前都有了“下文”:广州市城管委已经核实了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相关领导从广日集团“借车”三辆的事实,现已分别交还项目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刘丽洁因为自己的“座驾”别克车因事故受损送修,“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检察院向当地一家企业临时借用了一辆大众途锐牌越野车,借用车辆也已退还给车主。
面对公众质疑,相关主管和监督部门及时调查、回应,显示了对民意的极大尊重。然而,我们遍寻相关报道,却找不到对向企业借车事件的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的消息。难道官员向企业“借车”不算违纪,退了就行吗?
无论是官员个人向企业“借车”,还是机关出面向企业“借车”,其行为的违纪性质是明确的。首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随意向企业“借车”,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早在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该规定在今年年初还进行了重申。
其次,政府及官员向企业“借车”,直接破坏了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等于变相超标配车用车。对广州市市容环卫局来说,如果符合配车标准,就不需要广日集团提供车辆,而如果不符合配车标准,从广日集团借车就是超标准配车。对女检察长刘丽洁来说,如果自己的座驾别克车送修,检察院还有多辆工作用车,为什么要到企业去借一辆豪华车呢?况且一个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按规定能够配备大众途锐牌越野车这样级别的名车吗?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或变相超标准用车,都属于滥用权力和职务腐败,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及官员凭借权力向企业“借车”,除了存在上述两个基本方面的违规违纪情节外,还会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以下恶劣影响,不可不察。一是容易在政府、官员和相关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在进行与“借车”企业密切相关的决策时,容易失去公正和中立性,容易导致“官商一体”和“官商勾结”,进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会腐蚀政府及官员队伍的肌体,麻痹官员的廉政神经,使利益输送隐蔽化,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性。另外,如果在“借车”事件上不了了之,对当事单位及相关官员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其实不是对干部的爱护,而是包庇纵容,对其不良导向作用我们应当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