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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思维导图

久别情深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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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
最高
调解书
调解
某某
当事人
协议
案件
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2008年3月31日,王某某与周某某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法院要求离婚,诉状是以周某某为原告,王某某为被告,诉讼费由王某某交纳,法庭遂予以立案,并由一审判员独任调解。因双方已写好调解协议,所以很快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准予离婚。(2)双方婚后债务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周某某、王某某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字。4月2日,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结尾注明了“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4月21日,他人代替双方领取了调解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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