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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拥有主体资格?思维导图

深知他心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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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拥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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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文明、杨小红诉被告江西省芦溪县源南乡新下村反背龙小组、十八小组的起诉状。原告吴文明、杨小红与两村民小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两被告分别修建两条公路。公路修好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故诉至法院。就该案件而言案情较为简单,但存在争议的是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有无主体资格,它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对于此问题的争议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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