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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思维导图

花房姑娘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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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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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陈启刚,男,25岁,住四川省万源县太平镇红旗路14号。被告:万源县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潘传富,主任。陈启刚系个体经营户。1989年8月16日,陈启刚与湖北省仙桃市城东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签订了800米化纤过滤布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每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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