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新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缔约主体能力的问题,只是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均无效。这里的“相应”应该如何理解?难道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夫妻才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订立?再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缺乏明确的限定;婚姻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为了婚姻生活的更加美好和睦,而不是为离婚作准备的,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立法上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没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