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证的效力,对于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财产公证中应加以明确,如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问题等。夫妻财产约定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并非一成不变,夫妻财产的构成也并非一成不变,针对这种变化的情况,设立相应制度才符合客观规律。应对夫妻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的某项财产随着夫妻关系的存续发生增值或减值、财产的消灭、所有权转移等情况做出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道德要求。凡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归夫或妻一方的,不符合我国婚姻立法本意。所以,夫妻财产公证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考虑法律的主旨和社会道德。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这些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夫妻财产公证将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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