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长李世镕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有相应的金融业的支持,但鄂尔多斯市的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主渠道货币供应不足,特别是近两年货币供给总量减少,对像鄂尔多斯市这样经济发展快速的地区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金融信贷与地方生产总值的比值平均保持在125%左右,而鄂尔多斯市仅60%,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所以,缺口部分就形成了对民间资本的依赖,也促动了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
据鄂尔多斯市金融办副主任赵光荣介绍,近10年来,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能源价格上涨,特别是煤炭价格迅速上涨,民间资本急速累积,居民持有大量货币资本。同时,鄂尔多斯市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较大,人均GDP水平较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大,也增加了民间资本的累积。而目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近几年来,股市波动较大,特别是近4年来股市低迷,存款利率也远远低于物价上涨水平,存款利率与市场经济环境状况不相适应,居民储蓄意愿有所减弱,而居民持有资本“逐利”的愿望逐渐增强,使得民间资本流向利润率高的行业,追求资本的高额回报。
据介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资本主要投向煤炭、房地产等行业。应该说,民间资本对鄂尔多斯市的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民间资本具有自发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难以监管等特点,存在一定风险。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不足,一些规模较小且产业单一的房地产企业出现现金流减少,资金严重短缺问题,这就给民间资本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近期鄂尔多斯市出现的一些涉及房地产和民间借贷领域的案件也增加了一些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这也是一些传言炒作民间借贷的原因。
李世镕说,鄂尔多斯市的房地产市场主要还是大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大的房地产企业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房企同时兼营煤炭、冶金、化工、纺织、天然气等其他产业,资金充裕,不会出现较大的风险。因此,虽然少数房地产企业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对地区金融业及整个地区不会造成较大的冲击,鄂尔多斯市房地产业出现大面积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性不大。但即使这样,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防范各种风险产生。
据赵光荣介绍,早在2010年,鄂尔多斯市即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顿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全面开展整顿民间借贷市场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负其责,共同应对,防止出现大的问题,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确保地区社会稳定,其主要措施包括:
继续做大金融总量,大力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近两三年来,鄂尔多斯市先后引进招商、浦发、交通、包商、中信、华夏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1年6月底,鄂尔多斯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87家,获准筹建未开业有11家,已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待审批41家,预计到今年年末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将达到130家,注册资本将超过130亿元。
拓宽投融资渠道,出台优惠政策,通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积极组建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截至2011年9月底,鄂尔多斯市共有股权投资类企业15家。
依法规范融资行为,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建立项目和资本信息库,为民间资本提供中介服务,引导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入项目建设,盘活民间资金,活跃地方经济。
加大非法集资打击力度,对顶风作案、高利吸储、集资诈骗、暴力讨债、恶意逃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势介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民间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对主流金融服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民间融资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中小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鄂尔多斯市政府呼吁,应加快民间投融资合法化进程。”赵光荣说。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民间投融资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然要寻求较高的回报率,特别是对于资源型城市和民营经济发达的城市,以鄂尔多斯市为例,民间财富的快速积累与主流金融业落后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了民间投融资的活跃。民间金融规模不断扩大成为社会各界必须正视的现实。
因此,鄂尔多斯市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就民间投融资、非法集资与非法金融活动等行为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明晰民间投融资合法化的界限和标准,大尺度、宽视角地在法律层面确定民间投融资行为和贷款主体的合法地位,使民间投融资行为公开化和合法化,进而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投融资的潜在风险。
此外,民间投融资合法化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拓宽投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短期来看,有利于维持区域经济增长;长期来看,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制度建设。
赵光荣说,民间投融资合法化早有先例,我国香港地区于1980年颁布施行《放债人条例》,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就可以从事放贷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
另外,要推行民间投融资利率市场化。对于民间投融资的利率问题,建议用市场化思路来解决。我国在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方面,主流金融机构逐步迈出了步伐。那么对于非主流的民间投融资市场,其资金价格更应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建议取消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一系列规定,将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路径选择,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确定资金价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消除金融抑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随着民间投融资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和市场化,民间投融资利率和信息的充分发布,会逐步形成民间投融资在利率上趋同,使关于民间投融资的信息流变得更加顺畅,从而降低民间投融资的交易成本,加快民间金融的发展,这也是有效解决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失衡的途径之一。”赵光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