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执行程序公正与否的价值标准。民事执行程序公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执行程序必须严格符合社会正义实现的要求设计;二是所有的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序良俗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在稳定和法律和变化的现实之间,用正义的观念寻求平衡,化解矛盾。
1、执行程序的公开。执行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是程序公正的题中之义。因为任何在暗箱中完成的执行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让人相信是公正的,离开了公开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无论多么完美,也不能阻止人们对其产生合理的怀疑。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言“很难想象一个通过暗箱操作而获得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审判公正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用说面对极不公正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而对于非当事人而言,他们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能通过自己所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即审判程序是否公正来判断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在法治发达国家,不必说案件当事人,就是社会公众如果对某个案件感兴趣,可以极方便地查阅判决书。判决书不仅列举里案件的事实和判断依据,而且详细表述了法官门对案情证据的评判分析,公开披露法官们的断案过程及判决理由。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应公开执行法官的姓名,监督电话,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执行措施的种类、适用的条件,财产调查的方法、手段,应执行的财产范执行进展情况,执行程序各阶段的时限,执行进展的程度,执行风险的承担等等。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而且对于提升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减轻社会对执行难的指责意义重大。
2、执行程序的启动。程序公正要求程序的主导者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这是私权神圣,意识自治的必然要求。启动程序离开了法官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自治性,不论最终的结果是否实现了公正,程序的公正就被大打折扣。如果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不仅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的平等权被忽视,而且法院中立的地位被偏离,使法院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通过审判作出的判决,旨在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和职责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主动启动,除少数移交执行的案件外(当然,已有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当事人有权放弃,也可通过公力救济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来实现权利。
3、执行程序的推进。执行程序虽然强调职权的主动干预,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比自己做得更好,参与性统治的反面是奴隶制、政治服从或军事管制。” 因此,执行程序的推进在强调职权干预时,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适当凸显当事人对程序推进的作用。应当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体现执行对人性的尊重和理性公正的内核。为当事人配置在执行程序各阶段上的诉讼权利,如申请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权利,申请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搜查、交付财产的权利等等,并且前一环节的结束、后一步骤的开始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如执行法官在执行当中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时,有关当事人有权提出抗告。法律应设定具体的抗告程序。执行法官必须予以回答和处理,如未充分完成调查程序,尚为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法官依职权终结执行的裁定提出上诉,要求予以撤销,重新进行财产调查。
4、执行程序的终结。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告诫法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求执行工作不应无休无止、无边无际的进行下去。程序的期限届满,程序的各道环节必须完成,执行程序同时应当结束。因此,必须以程序终结性的公正内涵构建相关的机制。对于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法律措施仍不能执结的,应当依职权终结案件的执行。但是,基于中国的执行环境,减少“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的反常现象,法院在中止或终结执行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必须在以下环节严格把关: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那些停止经营或者有转移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具备审计条件和申请人不预交审计费的除外);第二、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含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搜查;第三、到有关财产登记部门和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四、根据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债权、共有财产、劳动收益、待继承财产等进行调查;第五、召开执行听证会或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在对传统的执行和执行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梳理和反思后,笔者极力主张极度提升和广泛倡扬程序正义,并取代时下正在进行的当事人主义改革。但是,不能因此忽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离开了对实体公正的程序正义,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个意义上讲,追求实体公正应该成为执行活动永远追求的目标。任何对执行成本最大化目标的背离,不仅使整个执行程序便为毫无意义的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会动摇执行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大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