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调处,及时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对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纠纷,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要主动及时地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参与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简单纠纷时,适用简易程序调处;复杂纠纷调解成功,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或者由上级指定其中一个调委会负责。对于疑难复杂纠纷,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难以调处或调解失败的重特大纠纷要及时按纠纷的性质、职责权限、管理范围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严格执行调解规程,做好纠纷的受理、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要搞好人民调解工作与行政调解、劳动仲裁、信访等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如果发现确有可能激化的,应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缓解,然后再进行移交。如激化随时可能发生,确需采取限制纠纷当事人行动自由的,应随即和附近的公安机关取得
通过落实一系列工作措施,要显著提高民间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分别达到90%、95%以上;要有80%以上的行政村、60%以上的社区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发生、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无群体性上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舒适感明显增强,对人民调解的认可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