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官为调解结案,不得不拖延结案期限,曾经有法官对媒体表示,有些案件并不适合调解结案,但没有办法。一个法官说,为了调解结案,有时候“恨不得跪下来求当事人”。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认为,把调解率作为法院的工作指标是不应该的。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则认为,鼓励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一定必须要求调解案件总数要占多少比例,虽然调解率高一点可能会好,但法院不宜规定调解结案率,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基本职能是审判,不是调解。
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不断上升,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调解结案,但是,原告起诉行政机关后,如果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可在庭审开始前自动撤诉,而且“民告官”案件的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可以调解。
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1年各级法院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和解撤诉的有6.5万件,占全部审结案件48%。2010年,这个数字是44.5%,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率也在上升。
但是,尽管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比例逐年增加,可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比例却逐年下降。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显示,从2007年开始,原告撤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不到10%。
在吕忠梅看来,法院审判案件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定纷是法院要追求的最高价值,实现公平正义,而止争则是追求案件了结了,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了。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调解原则并不难,最基本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曾经做过法官的吕忠梅说。
王利明认为,案件类型不一样,能不能用调解的方式也不一样。民事案件可以多调解,商事案件要少调解;婚姻家庭案件多调解,欠债还钱要少调解,调解多了事实上就是鼓励老赖。“想调解就要让步,第一次调解可能利息不还了,再次调解可能本金也要打折扣了,这样的话,导向不太好,最高法要有指导性意见,一刀切会产生很多问题,弄不好法官就是强制调解。”
彭雪峰今天下午再次提出,应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工作业绩考评体系,对于不具备调解条件、不需调解或久调不决的案件,通过判决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