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交谈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争执激烈,很难使一方让步,调解人员可以反复多次地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影响,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调节当事人情绪及其心理平衡,促使当事人放弃不必要的坚持,从而理性解决矛盾。反复交谈调解有其心理学依据的。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不可能在第一次听到一种新观点就被说服,而增加熟悉性可提高对信息的吸引力和好感。参见章志光:《社会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所以,调解人员对某些纠纷做调解工作,要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准备,要有足够的耐心将当事人引导到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我曾参与审理过一起棘手的离婚案件,它的棘手不在于案情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情绪过激。
【案例】这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当事人自称“硬汉”,一审时大闹法庭。他曾说:“你们去两个派出所(男女双方住所地)和两个居委会打听打听,老子从来怕过谁?”该案上诉到中院后,他又天天来电威胁二审法官,扬言审判结果若不合其意,便在年内让女方“全家见红”,之后还真的携刀去妻子暂住处“踩点”。像这样一桩“挠头案”,依法审结是容易的,但若要完全消除结案的后遗症,就需要花更大的功夫。我和主审法官反复商量,四处了解相关情况,一次又一次与当事人谈话,终于找准了“硬汉”的心理弱点。其实,他并非一无牵挂,他最放不下的是其亲生儿子。我和主审法官反复多次与之谈心,劝导他从有利于儿子的成长和前途想事、行事,终于平息了当事人狂躁的情绪,软化了“硬汉”的铁石心肠。最后他再三表示:一定服从法院的判决。
当然,我们需要将“反复交谈调解”与“久调不决”区分开来,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调解人员的出发点和采取的手段。“反复交谈调解”是在调解人员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说服法、心理互换法等各种积极手段促成调解的过程。而“久调不决”是调解人员感到调解成功希望不大,采取时间上拖延的消极方式,希望当事人能考虑到时间成本而选择调解以便结案。另外,选择反复交谈调解是有时间限制的,当在一定时期内几次调解毫无成效的情况下,就要果断结束调解,尽快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