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看来,公平是正义的基础,甚至正义在某些场合下就是公平。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即让每个人得到应得的。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严格适用法律判决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实现公平,因为法律的制定过程本就以公平为原则。但法律的严格适用也可能在个案中造成不公平,这可能出于以下两种差异:(1)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法律事实的认定受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的制约,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无法还原客观事实;(2)法律的规则性与具体实践的丰富多样性的差异。法律作为规则具有刚性、滞后性、漏洞性,在特定情况下,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特殊的情况。判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难以在法律规定外考虑个案的公平性,而“调解更多是关注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他们的具体要求,往往能够从客观上权衡利弊,寻找较为合乎情理的解决办法。所以,当法律规范的严格援用实际上会带来有悖常理的后果时,调解可以凭藉其衡平功能使案件得到圆满处理。”参见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这意味着在调解中,只要调解人员能法理情并重,实现双方利益平衡,就可以摆脱事实的不确定性和规则的僵化性,在个案中腾出更大的公平调整的自由空间。
下面我介绍一起关于对精神分裂妻子扶助的调解案例。在该案中,由于客观事实难以还原,如果判决结案,将无法很好地保障最需要得到帮助的弱者。
【案例】5年前,小杜与小章相依着步入洞房时,怎么也没料到双方的性格差异竟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日后矛盾迭起,小章一怒之下卷起铺盖住回了娘家。以后他俩曾相约见面试图寻找一条谅解的途径,也有热心人从中斡旋想打破眼下的僵局,然而终因话不投机,最后两人还是不欢而散。有一天,小章突然表现出了一种怪异的言行,反常的情况逐日加重。经过一家专科医院诊断,医生慎重地告诉小章的父母:“她得了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病,耗资数万。小章本身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如此一来简直是雪上加霜。于是小章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杜支付医疗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小杜颇感委屈,告诉法官,小章离家时已带走了属于夫妻共有的5万元存款,得知小章发病后,自己又给了她数千元现金,两项相加足以付清已经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尚有剩余可以维持继续治疗以及日常生活所需。小章由于病未痊愈,对此已经难以说清,她的父亲则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官作了另一番陈述。他承认小章确实拿到过上述两笔钱款,但其中5万元存款用于委托小杜的一位亲属投资一个项目,并且早已交给了这位亲属。
案件虽然不复杂,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小杜对两笔钱款交到小章手上的说法得到了对方的承认,而小章父亲对5万元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以及最终的去向却一时无法举证。毕竟这是小章以前告诉他的,而眼下的小章却是什么都说不清了。
一审判决后,小章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双方还是持原先的说法。我审理这起案件时感到:纯从证据角度来看,小杜显然处于优势,因为他的说法已经得到了小章父亲的证实,5万多元钱款已经到了小章手里。小章一方的说法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然而我根据自己对法律精髓的理解和数十年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小章父亲的说法已经对小杜的说法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抗辩意见,只是因为限于小章目前的健康状况无法充分举证。如果机械地看待这一问题,认定小章已经有5万元存款在握而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法律角度或许没有纰漏,但实际上就有可能给小章的治病和生活造成困难。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看待小章目前无法举证的现状,把5万元的争议暂时不作处理,小杜先行给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帮助小章渡过难关。至于这5万元,完全可以留待小章病情缓解后再作处理。退一步说,即便他俩最终和好无望,也可以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解决,决不会对小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我向双方陈明了夫妻之间的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道理,也分析了这起纠纷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小杜把一定数额的费用交到了岳父的手中。
下面再介绍一个由于调解成功而避免严格适用规则可能造成实际不公平的案例。
【案例】该案为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女方提出子女非男方所生,经鉴定,女方所述属实。由于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女方与婚外异性同居,不构成《婚姻法》上法定的过错赔偿条件,男方的过错赔偿要求在一审中未得到支持。而实际上,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并欺骗男方的行为,过错程度绝不亚于女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过错。由于法律规则的刚性,严格依照法律会产生社会公众普遍认识上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在二审中,我以选择进行调解,对女方耐心说服教育,让她逐渐从报复情绪中冷静下来,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与男方合理分配了财产,并适当给予男方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男方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