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因赡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保护老人颐养天年、安度晚年的权益,也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调解赡养纠纷需要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切入点:
(1)赡养义务人配偶不愿协助而引发的赡养纠纷。有些赡养纠纷产生并非因为赡养人义务没有经济能力,而是由于赡养义务人配偶不愿赡养老人。再深究下去,往往是赡养义务人配偶与老人相处过程中曾经产生矛盾(或者老人当初反对双方结婚,或者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观念不一产生分歧,或者赡养义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矛盾殃及老人等)。针对这种情况,不单要向赡养义务人宣传赡养是道德也是法律上的义务,还要告知赡养义务人配偶有协助履行的义务,不得阻挠,并且双方对等,都有协助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召集各方,努力通过交流、互相谅解,构建友好关系。
(2)多子女引发的赡养纠纷。老人有多个子女,有多尽义务的,也有少尽乃至不尽义务的,于是多尽义务的子女鼓动老人起诉其他子女,而其他子女往往对其少尽义务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也认为事出有因,或者因为老人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偏袒一方或几方,或者老人帮助多尽义务的子女做家务,或者自己经济困难,等等。对此,调解人员应召集所有子女座谈或者个别谈心,既要纠正子女得利多赡养多的错误观点,也要纠正子女赡养就是不分情况平均分摊的错误观念,让所有子女明白,赡养就是“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至于老人为谁家多做点事或多分谁一些财产,是老人的本人处分范围,不应成为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要考虑因素。
多子女纠纷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多子女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对这种情况,应明确告知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告诉他们,《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因经济困难诱发的赡养纠纷。目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有部分家庭徘徊在贫困线边缘,上有老下有小,由此发生了赡养纠纷。对此,调解人员应通过调查,客观分析子女家庭收入情况与老人经济收入情况,为各方树立起互相谅解、共渡难关的信念,必要时可以寻求社会力量帮助,以保障老人和子女的生活。
(4)因父母再婚引发的赡养纠纷。有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让他们没有面子,或者可能损害他们以后的经济利益,故拒绝赡养再婚的老人。调解人员应明确告知子女,再婚是老人的权利,赡养是子女的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调解人员还应从情理和父母恩情角度启发子女理解老人,为老人安度晚年创造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