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条例>,及早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
一. 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形势案件.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婚姻,房屋,债务,继承,损坏,遗弃,侮辱,诽谤等案件.
二. 通过调解和根据调节工作的需要,进行政策法规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
三. 积极做好回访工作,经常听取群众反映,作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
四. 和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 “五好家庭”, “文明楼院”的评比活动,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 经常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