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除《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外,还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的条件不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当事人不能就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三、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逾期不能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四、法律效力不同: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所作的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制作的调解书和终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处理机构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实行三方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实行二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