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诉 人:姓名:王丹 性别:女 年龄:36 民族:汉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要求被申诉人在业内赔礼道歉。
2 申请人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申请人侯超于2009年9月8日就其申请事项向我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侯超、被诉人王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陈正权、及相关证人李杨、赵晓、王新立、闫彩明等参加了调解。我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申请人侯超与被诉人王丹达成一致协议。本起劳动纠纷调解结束。
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日被申诉人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骨干或技术工种离职,三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工作,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跳槽到沃斯特国际人力资源公司工作,担任大中华区总裁,并向该公司提供我公司机密。故,申诉人就被诉人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提出劳动仲裁。
1、我(王丹)于2006年9月1日于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我由于在该公司能力得不到极大发展,向申诉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陈正权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得到其许可。该公司为此召开了全体职工参加的送别会,故并未擅离职守。
2、我(王丹)在提出口头申请的2009年1月1日至今,从未收到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申请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中“若技术骨干或技术工种离职,公司应按月同工资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故,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违约在先,我于2009年9月20日到沃斯特国际人力资源公司担任大中华区总裁并非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