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社会共建和谐的美妙乐章里,也会跳动着不和谐的音符。比如最贴近我们的医患关系问题。有资料表明:有三分之二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缺乏沟通,缺乏信任和理解。 从而造成医患矛盾逐渐加剧,甚至日益尖锐,一旦出现问题,患者家属很容易失去理智,把矛头直接对准医疗机构,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拉布帘,放鞭炮,摆花圈,锁大门,围攻医务人员,一些医闹也趁机煽风点火,致使纠纷不断扩大,甚至引起对抗,医患矛盾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医疗纠纷增多,有各方面的原因,必须正确看待。纠纷并不等于事故,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并不代表医疗事故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呈现多发趋势,主要因素有三:一是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了;二是媒体关于医疗纠纷负面的报道多了;三是当事人理解偏差,把某些失误或个体差异也当成是医疗事故了。
医疗纠纷也是民间纠纷,但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人民调解过去很少涉足医疗纠纷领域。为了有效解决各类医疗纠纷,南阳市司法局、卫生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处理医疗纠纷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联合下文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及专业人员参加进来,使法律专业人员与医疗专业人员优势互补,共同参与纠纷的处理。南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自2004年3月成立以来,积极参与我市中心城区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至目前已调解医疗纠纷138起,调解率100%,调成率96%,有效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运行情况良好。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实质上是民间调解,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发生纠纷以后,在有关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通过调整个人的心态、情绪和利益诉求;通过妥协,各方认识越于一致,从而解开疙瘩,化解矛盾。相对于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等调解手段,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体现“和为贵”和人性化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当事人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医疗纠纷一发生,往往不是人伤残、就是人死亡,对涉及到的家庭来说都是大事,每一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引起上访,甚至会闹得鸡犬不宁。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我们只是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工作也只是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对这样一个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事物,我们应该继续给予鼓励和支持,还要进一步指导和管理,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在今后的发展中路越走越宽。
怎样更好地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基本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这个原则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调解组织能调解的纠纷,也要做到依法自愿,不能追求成功率,违规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的两类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对于这类纠纷,没有有关部门授权,调解组织坚决不要介入。
第二、坚持公正公平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纠纷的性质,把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的界限,该调解的依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属于医疗服务有瑕疵的,要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若患者属于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为医疗机构分忧,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行医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要坚持服从大局。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服从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情、法、理结合,把人民调解与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当事人以社会公德处理人际关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要迅速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做好医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业性较强,调解的难度也比较大,这就要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保证调解程序完备,业务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妥善保管。
为了突出了人民调解的特色、符合调解工作实际,也为了体现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卫生局、司法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将南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更名为“南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作为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化建设。调解组织建设要做到“五有”,即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格管理,促进工作不断规范。
同时,队伍建设和管理必须做到经常化。一项工作能不能干好,关键在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经验都是决定成败的重要因素。为使这调解队伍的力量扩大、充实,我们对调委会成员进行经常考核、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今年市卫生局、司法局还下文聘任了41位同志为调委会委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医院、医疗调解机构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新兴组织已经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其自身的不断发展规范,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作者系南阳市司法局 贾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