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钟建波,男,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金中,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小娟诉被告陈金中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陈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共同财产: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高组衣柜三组、女士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婚生男孩陈可(2004年1月14日出生)由被告陈金中抚养、教育,小孩暂时随原告方小娟生活,由被告陈金中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至建行4367422980200018861帐户内;小孩的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票据实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原、被告双方都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高组衣柜三组、女士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除电脑归原告方小娟所有外,其他归被告陈金中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方小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