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日平,女,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2月29日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2008年2月15日在桂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了解太少,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建立良好感情。2009年元月16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将其嫁妆已搬回其娘家。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告李振军一次性补偿被告朱日平人民币30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四、被告朱日平婚随物品归被告所有(被告婚随物品在调解日前已搬到被告娘家)。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振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