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2006年8月,L以书面形式向外语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并在继续工作一周后离开外语学校。随后,当L向外语学校P索要应得的工资时,遭到了学校的拒绝,并以种种借口推托。L无奈之下,找到了笔者,于是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开始了为他维权的过程。
为了及时快速地把事情处理完毕,实现委托人的委托意愿,保护其合法权益。笔者以代理律师的身份,找到了委托人所在的外语学校,与其协商,期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快速地处理此案,这也是从降低当事人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考虑。笔者在代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多次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在委托人的同意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研究如何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只有在谈判协商无望之后,才会进入到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诉讼程序是双方没有办法解决争议问题后,才会选择的法律程序,其实有很多的纠纷或法律诉讼,如果做到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的话,都有可能以双方双赢的方式解决,化解矛盾和纠纷。而诉讼的结果,只能是单方获胜。对此,笔者还是深有心得的。
这件案子,虽然也经过了笔者与外语学校的商谈,希望尽力促成合理解决,但是由于对方的立场、态度问题,不同意支付拖欠的薪水,所以,和解无望,只能进入到法律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先裁后诉,我们在准备了证据之后,启动了劳动仲裁程序。由于这是一起涉外案件,申请人是外籍人士,所以劳动仲裁机关及后来的法院,都以特殊程序来对待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给本案的代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