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5日,原告刘友华在被告陈吉南、刘丙蛾家翻新楼板的作业过程中,因旧楼板断裂,从二楼坠到一楼地面。两被告遂将原告刘友华送往县医院治疗,并付给原告刘友华医药费1000元。2008年4月8日,经萍乡市莲花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2008年4月10日原告刘友华到莲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于2008年4月11日指派律师为刘友华与陈吉南夫妇之间人身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2008年12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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