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花某之子花甲(13岁),与高某之子高乙(11岁)和徐某之子徐丙(12岁)系同班同学。2004年6月30日下午,花甲、高乙、徐丙三人放学后,共同约定到同学管丁家的蟹池里游泳 ,在游泳过程中,花甲不慎溺水身亡。事后,花甲父母就花甲落水身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高乙、徐丙的父母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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