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当时三户农民虽在调整土地时未到现场,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村委会交回承包的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户农民并没有放弃承包土地的承包权,承包的土地归三户农民所有是正确的。但如果这样判决,必定会引起被告的不平衡,因被告对种植的土地进行了投入,且被告也不是在三户农民手中承包来的,是经过村委会承包来的,简单判决是不会化解这起矛盾的,通过调解使双方化解了矛盾,同时也使该村的土地承包更加稳定,如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村委会再解决就容易多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开始是村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庭办案,可后来却是法庭的办案效果给村委会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此案该村自己调解了类似案件五起。从而看出法院的调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调解这起案件,我们更应坚持不断深化发展“廊坊经验”,扩大其内涵,一是建立了一支特邀诉讼调解员队伍,使之不断发展状大,在调解案件中,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协助法庭做好调解工作,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主动介绍当事人可直接委托特邀诉讼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经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也使办案人员了解了案情,掌握了当事人的思想情况,为办案人员的调解打下一定的基础。目前法庭所在的辖区做到村村都有特邀调解员,下一步将向企业、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发展,使之真正形成全面大调解的格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调解不能局限于坐堂问案式的庭上调解或调解走过程,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办案人员要有不怕吃苦头、不怕当事人给脸色看,不厌其烦,耐心细致,不怕各种困难的精神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就要大胆调解,使人民法庭真正成为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的过滤器,维护社会稳定的桥头堡。三是调解要强调艺术性,办案人员对调解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重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审判实际相结合,正确认识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强调调解方法要因人而宜,因时而宜,因事而宜,注意场合、掌握时机,这样往往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使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