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但抗诉期间法院未停止案件的执行,收取了被执行人执行费1500元。该案经中级法院再审,在庭审中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汤某拿着原法院收取的执行费收据,要求退还执行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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