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摔倒后,经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因此原告住院花费了索赔住院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9833.95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张女士的陈述、原告的医院治疗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相关护理费等证据为证,证明事实属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后天寒之时,不应使地面过分湿滑,同时还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保障业主及其他人的安全。同时,李女士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73元。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上诉。****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北京高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定了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73元。
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执行: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判决,李女士2009年3月**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和原告李老太的法律关系是符合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和义务的关系。物业公司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也有尽到合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该在有限度承担责任,相对方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责任。这里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的被告是物业公司因注意到自己的雇员在打扫大厦时所负有的人身安全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探讨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等。
本案中物业公司所属的雇员在打扫时,造成地面过分湿滑,但没有相应地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物业公司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遭受损害的业主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物业公司不积极执行法院的判决,正确适时地履行赔偿义务,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