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区的某生活用品厂成立于1970年,并于当年投入生产。从1985年起,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开始批准在该厂附近进行房地产开发,并陆续有住户入住。1995年该生活用品厂因适应新经济形式的需要而添加了新的生产项目,但该新项目的生产操作产生了大量的黑色粉末和噪声,使得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非常差,整天都不敢开窗户。周围的居民认为生活用品厂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并进行经济赔偿。而庭审中该生活用品厂则认为,首先其排污并不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排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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