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双方旧有矛盾经法院判决后赵某一方不执行生效判决,其子被人民法院拘留而产生报复心理。姚某大年三十晚在被告家门口烧纸,大年初一在王某家门前哭闹,挑起事端,引发新的纠纷,与后果的发生有直接关系。
(2)、纠纷发生后姚某与赵某对被告之母追打不止,行为过激,完全有导致赵某脑出血的可能。
(3)、赵某倒地后双方停止了厮打,派出所干警到场后,告知受害人一方先看病,但其不但不看病,反而在被告家没人(被派出所的人叫道所询问,做笔录走了)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睡在被告家床上8小时之久耽误治疗。对受害人致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及时救治,或许没有赵某死亡的结果。
三、被告人王某有法定的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减轻对被告的处罚,为其适用缓刑。
(1)、从年龄上说,被告事发时仅16岁3个月,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性质上讲,被告看见别人追打自己的母亲才动手的,其行为始初属正当防卫。
(3)、从情节上讲,被告的行为属于显著轻微,其目的是阻止他人打自己的母亲。对赵某倒地受伤只存在过失。赵某倒地后立即停手。说明其主观上不想有危害发生。
(4)、从态度上讲,王某有自首表现、悔过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在开庭以前,已经给对方花医疗费2038.62元。
(5)、从一贯表现上看,由长安区五台乡初级中学证明(已经交法庭),王某一贯表现较好,团结同学,尊老爱幼,无前科、无不良表现。学校还在证明中希望法庭对王某减轻处罚,同时家长也表示以后对王某要严加管教和监护。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一贯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王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又有悔过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又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而赵某及其妻子对本案也有责任。因此,建议法庭对王某减轻处罚,最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