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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契约“四址”表意错误能否构成“重大误解”思维导图

落花凄凉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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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契约“四址”表意错误能否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
误解
构成
能否
契约
错误
行为
房屋
民事
被告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案例
其它调解案例

2002年8月6日上午,原告某供销社因单位改制,将所属公房14间棉花仓库和后排6间附属机房公开拍买出售。被告郑某竞买获得棉花仓库第14、13间和后排机房第6、5两间,价款为13400元。原、被告在订立“卖房契约”书写房屋“四至”时,北址界至表意为:“北至(从河边起算)第13间和12间之间的人字梁止,后房随前面房人字梁直线进入东方垂檐滴水。”双方签约后,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当日下午,被告将所购房屋“四至”进行核对清理,并在后排机房按契约划定的界址,在第4间与第3间的隔墙一侧进行砌墙封堵。购得后排机房4间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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