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要从古代中国的“调处息讼”开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一种主要价值观念是“无讼”,几千年的封建中国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和为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无讼”就一直是统治者们所追求的目标。在“无讼”的理想理念支配下,一方面,地方官员作为裁判官,主要运用道德教化解决法律纠纷,以收到息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老百姓中,“贱讼”、“厌讼”、“耻讼”的观念也可以说也是根深蒂固,所谓“屈死不告状”正是这种观念的极端体现。对诉讼的厌弃和排斥,使“调处”在古代中国成了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有学者指出,“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整套的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少有的”。
我国古代调处大致可分为官府调处与民间调处两种类型,官府调处指州县等地方官主持的调处息讼活动,而民间调处多由乡邻、族长等依宗族组织的力量进行。各种形式的调处尽管有主持人员和效力上的差异,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纠纷解决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辩明善恶,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可见,调解在我国历史上不应从新中国的建立开始算起。在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偏重调解”的观念是源远流长的,这种观念是从对追求一种和谐的自然秩序开始的。调处息讼就在这种观念和制度的双重支撑下持续数千年,直到现在还旺盛不衰。
一位美国学者就我国的调解制度深刻指出,“直到进入20世纪之际,司法外的调解仍是占主导地位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儒家哲学的宗旨、中国社会的结构以及帝国政府机构运转方式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对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特殊偏爱”。建国以后,调解制度继续受到国家的重视。1958年,毛泽东根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践,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基本方针”:“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4年,这一方针又近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二者的指导思想都在大力提倡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审结民事案件。在当时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法律控制手段极为薄弱的历史背景下,强调调解的做法适应了形势的需要,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不仅在国内深入人心,在国际上也被不少人誉为“东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