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的目的就是减少不必要的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为此,我们在制定立案调解程序时立足“灵活”调解,既不违背法律,又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立案调解带来的好处。
一是收费灵活。经审查,可直走立案调解程序的案件,直接收取50%诉讼费,让当事人能直观感受到调解结案的好处,增强调解结案的决心。
二是排期灵活。符合立案调解条件的案件,既排定调解时间又排定业务庭开庭时间,以避免调解不成造成审限延长。在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同意调解的案件,排期分案法官可直接将案件转调解中心,不进行排期分案。
三是送达灵活。送达组接收案件后,不仅送达开庭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书,还要送达调解通知书。送达可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调解法官也可视案件情况采取电话通知、口头捎信等送达方式。条件允许的,也可随原告到被告住所地、单位以及其它场所,当场做调解工作。
四是调解人员灵活。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调解案件不仅调解法官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调解法官还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委托和邀请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调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朋等参与和协助调解工作。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坚持灵活调解的同时,我们也对立案调解工作做了限制性规定。一是法官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还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是否自愿,并记入笔录。二是案件经立案调解程序,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要有庭审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调解法官签字。如果调解不成则将调解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整理归卷,转审判业务庭。三是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双方分歧较大和在调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清和举证的,以及经送达调解通知书和多次通知,被告均不到庭参加调解的,调解法官要即时将卷宗退回分案法官,严格按着规定时间走诉讼程序。四是经调解中心调解未果的案件,调解法官移送相关业务庭时应将移送理由、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调解中遇到的问题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问题书面随卷转告相关审判庭,使立案调解与审判保持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