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原告王根英、黄利英、曾连英等11人到宋火根家喝喜酒,吃完晚饭后,11原告搭乘被告宋内生的赣D36744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1原告都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宋内生负有责任,11原告不负责任,并建议被告赔偿11原告医药费等共计25812元。被告没有理赔,为此成讼。诉讼中,11原告推选王根英、黄利英、曾连英三人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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