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意见认为,老李虽对其借款进行了自认,但这是一种限制的自认,也就是说,老李承认借款事实的前提是其已经还清借款的事实。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一度存在,但称已经因其他事实或者行为而消灭者,应否认为自认。同时,从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在日常交易中,在没有任何书面手续的借贷中,借款人在归还借款时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是不符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因为这种口头借贷往往发生在双方互相信任,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在交易时,不太考虑到会发生纠纷,且贷款人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借款人没有必要去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由此可见,这种附加限制的自认在生活中是完全符合事实的。综上所述,老张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老李对其借款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是民事诉讼自认情形,它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由于老李并不存在有法律规定撤销自认的情形,老张因而也就免除了老李向其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至于老李提出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因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是两个独立的事实,二者具有可分性,但借款事实是还款事实的前提条件,承认已经还款就是默认了借款事实这个前提条件已经发生,并不能推理和扩及其没有借款这个事实,这也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先后规律的。因此,老李援引其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并不能构成否认其曾经借款事实的自认,老李在缺乏其他相当的证据或者旁证来证明已经还款的事实,其是否已归还借款则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既然借款事实可以认定,还款事实不能确定,法院则可以老李其自认的事实为依据,判决其偿还老张借款2000元。罗俊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