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或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没有约定利息的,或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视为无息借贷。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民间借贷属于定期无息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是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催告期能证明的以证明时间为准;不能证明的,以起诉日为准。
5、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中,经审查如果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应查明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或抵押物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无效;对一些抵押需登记生效的,还要审查是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无效。
6、对民间借贷有约定违约金的,又请求逾期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依约定请求违约金,或者请求逾期利息,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项,否则就是显失公平。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