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要求干警牢固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四个观念”即:一是摒弃轻调重判的思想,树立调判并重的观念;二是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三是转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难调的思想,树立迎难而上的观念;四是克服调解工作耗时费力的思想,树立科学的诉讼经济观念。“三个关系”即:一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审限与效率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调解合法性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通过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提高了干警的调解认识,增强了干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建章立制,构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制定了《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构建了多元化调解平台。一是委托调解。对涉及邻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会调解和乡镇司法所调解。二是协助调解。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组织或人员协助调解。三是科学调解。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实行面对面调解;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进行“背靠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四是便民调解。采取预约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网上调解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取得较好效果。
3、把握时机,落实全程调解。一是积极探索诉前调解。特别是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前。二是推行立案调解。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提出调解建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调解。三是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在案件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能够较为客观地对待纠纷的特点,积极争取双方平息诉端。四是不放弃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感觉对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减少损失,此时调解成功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