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案件类型多而杂,但标的额不大。案件主要表现为相邻用水、排水、共用通道以及采光、通风、空气污染和噪声等相邻关系纠纷,涉案标的额普遍不高。
二是涉案关系复杂,矛盾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性诉讼。“城中村”仍保留了农村传统的“家族式居住”特点。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案件当事人多是同村邻居,有的甚至是亲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难免发生口角、摩擦,一旦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纠纷则案件多为涉案关系复杂,涉案范围广,矛盾易激化,处理难度大。
三是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法制宣传的重视,增强了“城中村”村民的维权意识,但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将权利片面化、绝对化”问题。当事人仅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与其对等的义务。并且不少当事人法律程序意识差,无视诉讼风险和诉讼程序,一味将“败诉”责任归咎于法院,不接受法院的释法明理,不遵守诉讼程序,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的不依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反而到原审法院缠访、闹访,甚至直接越级上访。
二、涉“城中村”相邻关系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纵观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产生该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是因新建房屋规划不合理所致。建房时均按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房屋之间所留余地不足,加上对相邻方权利考虑不周,极易造成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纠纷。
二是因旧房改造所致。旧房用户经济条件不一,改建的先后顺序不等,在对原有房屋的改造变更中,往往出现先改者“多吃多占”现象。
三是因住户擅自翻建房屋所致。旧房翻新作业不仅扰乱相邻住户生活、休息,甚至有侵犯他人生活隐私、安全之嫌,如在相邻楼房卧室正面新开窗户等。
四是因住户私自违章搭建“自建房”所致。部分住户未经房屋规划许可或超规划私自违章建房、占地建“自建房”,损害其他住户合法利益。
三、在审判实务中妥善解决“城中村”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强调实地勘验调查,辨明事实厘清关系。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无论案件大小均做到去现场实地勘查,积极与当事人及当地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全面把握纠纷的起因和矛盾的焦点,进而辨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为有效化解邻里纠纷奠定稳固的证据基础。
(二)上门调解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就地公开审理防止矛盾激化。
从法律、习俗、情感等多角度入手,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案件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若调解无果,应充分考虑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做好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力求案结事了任何,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三)形成“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发挥三员协同调解作用,有效化解矛盾息诉止争。
(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开展形式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使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得到“双提高”。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抓典型案例,通过进村办案、巡回审判、就地开庭、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相邻关系纠纷法律知识的宣传。
(五)延伸工作平台,做好做实“案件回访”和“司法建议”工作。
延伸矛盾化解工作平台,做到“案案有回访”“建议及时提”,教育引导当事人摒弃前嫌、互帮互助,建立互助和谐的邻里关系。同时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督办,对纠纷中出现的规划、审批等问题,及时发出口头或书面司法建议,促使其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预防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