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并非始于2004年。改革开放初期,除了法院诉讼、人民调解外,1979年建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导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树立了一个典范。之后,劳动仲裁、行政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调解等陆续发展起来,并努力尝试着按照诉讼规律和科学体系的要求与司法程序进行对接,工商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两审”,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指导等。但是,由于观念和制度准备不足,诉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一直没有什么突破。
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人民调解的发展形成共识,决定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并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可了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委托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凡是人民法院委托、邀请外部力量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司法确认。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之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了“二五改革纲要”的规划,各地法院展开了新的探索。甘肃定西、福建莆田、上海浦东、广东东莞等地作为全国首批改革试点法院,为改革方案的制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总结地方改革经验,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改革方案,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课题组。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十余个单位参与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14个子课题的调研和改革方案起草。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向中央提交了专题报告。中央原则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项改革分三步走的改革思路,即第一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诉调对接的规范性意见;第二阶段由中央出台鼓励各种解纷机制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第三阶段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固化改革成果。
在完成了改革的“第一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动中央有关部门改革完善本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并在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于2011年4月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给各个部门部署了改革任务,解决了各种解纷机制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这样,改革的“第二步”也基本完成。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中。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把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写进了法律,完成了立法步骤的“尝试性”探索。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解决了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问题。目前,立法机关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将是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