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广西某对外合作企业与泰国客商就合同执行发生了纠纷,经当地商会介绍找到广西贸促会。由于双方原来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广西贸促会建议双方进行相关补充,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补充仲裁协议。当事人根据“仲裁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了贸仲委作为争议仲裁机构,并约定了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根据贸仲委《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将普通程序案件改为简易程序案件,使得这次仲裁程序简便、快速,费用低廉,裁决在泰国当地得到顺利执行。该案件申请人表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快捷性非常满意。通过这件事,广西这家企业意识到该公司的格式化合同中缺乏明确仲裁条款,便立即加入贸易仲裁条款,以此规避今后可能发生的贸易风险。
贸仲委广西办事处副主任方旗介绍,仲裁的程序是这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与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广泛的执行力使仲裁的裁决具有超出一国法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各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40多个,中国以及东盟9国(除缅甸外)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此外,《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据介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2009年,贸仲委受理及审结经贸仲裁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受理案件总计1482件,同比增加252件,增幅达20.5%;其中涉外案件559件,同比增加11件,增幅为2%;国内案件923件,同比增加241件,增幅为35.3%,争议金额处于历史高位达173.13亿元。
2005年6月,贸仲委在广西正式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西办事处,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贸仲委从事仲裁业务宣传和仲裁协议条款推广工作,开展仲裁调研,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及相关法律服务等。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表示,广西的地缘优势明显,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东盟与中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广西在商事仲裁业务推广、与东盟各国仲裁组织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桥头堡作用愈加突显。据悉,去年贸仲委广西办事处举办多场推介培训活动,人数达650余人,同比增长433%。
贸仲委负责人表示,作为仲裁机构,贸仲委将以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加强与东盟有关国家仲裁机构的合作,并通过仲裁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保证企业良性运转,促进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