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一诉求随即被达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该煤矿矿主已变更。之后,肖又先后向渠县和达州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工农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依然被两级法院以其“是在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形成的职业病”为由驳回,两级法院均认为肖“首先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可、劳动能力鉴定,其次再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记者从渠县劳保局答复肖化忠的信函中见到此“答复”:该局经调查证实,“你于1996年至1999年1月在石碾煤矿工作,当廖兴安将该煤矿转让给杨安全后,你在杨安全处工作一天,又被廖兴安聘到渠县工农煤矿工作至2001年6月。2001年7月你被开江县汉田坝煤矿郭召全聘用,2003年回到村上任村长。”该局在公函中还表示:“鉴于你离开石碾煤矿、工农煤矿时间较长,建议你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定程序,首先向渠县或开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明确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底,达州市总工会经参与对肖化忠的劳动关系事实调查后证实道:“肖化忠在石碾煤矿挖煤属实”,只是“他挖煤时的承包人目前不能确定”;“在工农煤矿挖煤属实,时间为4月至12月。”而当时曾当过肖的矿主的廖兴安本人,就肖患职业病赔偿问题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6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廖兴安承认肖化忠在他管理的煤矿干过,但只是做管理,没有下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