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
审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限包括两类: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审限和劳动争议诉讼阶段的审限,其中劳动争议诉讼阶段的审限又包括劳动争议一审和二审的审限。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审限是四十五日,而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时间的,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日。超过六十日,劳动者就可以绕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一审阶段的审限根据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普通程序的审限和简易程序的审限。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劳动争议二审阶段的审限根据是针对判决的上诉还是针对裁定的上诉而有所不同。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