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虽然同意降薪,但协议中有“在未来环境改善时,将降低的这部分工资补还”的约定。半年后,陈女士被除名后,不服仲裁,要求公司补足所减去的薪金 4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微电子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及奖金差额4.4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6年10月26日,陈女士进入微电子公司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师工作。2008年6月5日,与公司签订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5日至 2013年6月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女士年薪20.62万元和年终奖为1.8万元。
2008年11月13日,陈女士与微电子公司签署降薪同意书。同意书内载,“陈××: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不佳,现与你协商,经你本人同意后,将你的工资降低至原先工资及奖金的70%,公司将尽快改善经营状况,在未来环境改善时,将降低的这部分工资补还给你。”2009年7月31日,微电子公司解除与陈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另查,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间,陈女士被减发工资3.52万元、季度奖金3900元。但未减发2009年7月工资。未发放 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
2010年4月12日,陈女士申请仲裁。裁决微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48134.52元、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的 70%即1.26万元。但是,对陈女士要求补足薪酬等请求不予支持。为此,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间欠发每月 30%的工资及奖金计4.45万元。
仲裁裁决后,微电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
微电子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合意降薪30%,且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也一直遵照执行。现劳动合同终止,微电子公司无需返还陈女士的降薪。且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仍然不好,不符合降薪协议约定的状况改善的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微电子公司虽于2008年11月与陈女士约定降薪至原工资及奖金的70%,但同时承诺将降低的工资补还。现微电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解除与陈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予付清相应工资,有所不当,应予补足,故陈女士诉请要求微电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奖金差额4.45万元之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