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高温天气下需要支付给劳动者高温津贴并无法律规定。唯一一个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196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
直到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才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除了高温津贴,有关劳动者高温休息权,也是在2007年四部门通知中才有相关规定。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另一个备受争议的地方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其他职业均被忽略。但在地方性的规定中,其他室内工作人员已被涵盖。
同样,在劳动法这部重要的有关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中,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