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江西荣昌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马辉腾支付拖欠工资、工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十元。
新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对该纠纷作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工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原告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处工作6个月零10天,应领取工资10346元,实际领取了10400元,且被告应对一起安全事故负责,需罚款4800元,裁决书认定只需罚被告320元没有依据。另被告擅自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拿走,导致原告在仲裁时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因此我处不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我处向被告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故不需再向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按期支付所有工资、赔偿金及养老保险金23284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辞退被告时未通知被告,侵犯了被告的异议权,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被告知辞退,故不予采纳,被告实际工作时间为被告提供的工资结算条上表明的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7月20日;原告关于被告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应罚款48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另原告并未提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对其所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