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施都是福州人,分别与今年3月18日、4月12日到奋安公司从事销售开单工作。这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小施告诉记者,7月20日下班时,公司突然口头通知她,她被辞退了,理由是客户说她服务态度不好。此时小施要求对方支付6月26日至7月20日近一个月的工资,也被拒绝。
小张表示,小施被辞退后,7月21日,公司要求她和许多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小张拿到合同时,被要求填写签订日期为她进公司上班的2010年3月18日。小张表示应该填写当天的日期7月21日,于是拒绝签字。结果7月22日上午10时,公司通知她也被辞退了。
29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仓山科技园金浦路4号奋安公司,电话联系到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曹先生。他对记者证实,小施和小张确是今年三四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其实是她们自己不到公司签合同,然后旷工,自己不来上班的。
同时曹先生承认,这二人工作期间,公司确实没有为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他也知道这违法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公司的疏忽。
29日下午,小施和小张拿着相关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来到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奋安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7月份工资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二人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