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若需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义务,则必须先行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越秀法院邹法官表示,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大前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此时若需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可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其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劳动者有新诉求的应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例如,劳动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对其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诉求进行处理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后,又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应重新就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并另立案件进行处理。
最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诉求可在原案件中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例如,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起诉至法院后,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赔偿金时,劳动者的上述请求均是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提出。如果不对赔偿金的请求进行处理,将导致劳动者再无法就赔偿金另行提出劳动仲裁。因此赔偿金的诉求与原经济补偿金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在法院直接一并审理。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不可分性如何把握仍存在相当争议,如何区别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